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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医疗救助申请

来源: 大同政府网   2007-09-26 10:38:28

办理项目

    大同市城市 医疗救助 申请

办理机构

    各县区低保定点医院(药店)、街道办事处、低保管理机构

办理对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大病、重病者

提交材料

    1 、由家庭户主委托人、监护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 、患者 1 寸照片 3 张。 3 、患者身份证、户口、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4 、医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及病史材料、正式医疗收费收据。 5 、填写《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代金券)申请表》一式二份。

    1 、由定点医院主治大夫、科室主任、分管院长、院长签署意见。 2 、街道主任签字,盖章。 3 、县(区)低保办签字、盖章。 4 、市低保管理中心审批,存档。

办理时限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后,一周日内完成救助对象的调查、认定、张榜公示工作,加注意见后上报县(区)低保管理机构;县(区)低保管理机构在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市低保管理中心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同政办发 [2006]221 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及《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

办理时间

够条件随时办理

办理地址

各县区民政局低保办

办理人员

各县区低保定点医院(药店)、街道办事处、低保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备注



办理项目

    大同市农村 医疗救助 申请

办理机构

    各农业县低保定点医院、乡、镇村委会、民政局

办理对象

    1 、农村五保户 ; 2 、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3 、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乡重点优抚对象; 4 、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

提交材料

    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如不在本级定点医院就诊的救助对象必须有本级定点医院出据的转院情况证明)

    1 、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民代表会议评同意后,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 、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入户调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 、 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与定点就诊医院落实后,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在乡镇进行第三次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报市低保中心备案;对不符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在市低保中心备案后,大病医疗求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拨付定点医院支付。

办理时限

    各县(区)对办理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的限定时间,由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规定。

办理依据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同政办发 [2004]192 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发《大同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时间

够条件随时办理

办理地址

各县区民政局低保办

办理人员

各农业县低保定点医院、乡、镇村委会、民政局 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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