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办案程序 一、仲裁申请 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据,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二、案件受理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 、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 、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 3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内容; 4 、该劳动争议是否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 、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同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决定书,当事人可依法在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准备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对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成员要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搜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对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内容或者调解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 、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纪律; 2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 、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 、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 、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 、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 、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办案时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限内。
六、仲裁费用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仲裁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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