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孩生育登记须知 一、办理对象: 夫妻生育或收养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一孩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留存复印件 ) ; ( 二 ) 夫妻双方的户口薄(留存复印件) ( 三 )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 留存复印件 ) ; ( 四 ) 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 五 ) 夫妻双方近期合影 2 寸免冠照片两张 婚后不育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登记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三、办理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于提供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理生育登记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于材料欠缺的,应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为申请人即时办理生育登记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四、收费规定: 不收取任何费用。 《独生子女父毋光荣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对象: 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一方或双方为本省境内户籍,女方年龄在 20 周岁至 49 周岁之间的。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 、一孩《生育服务证》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 、夫妻近期 2 寸合影一张 4 、依法收养的,还应当提供《收养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为申请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全部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为申请人即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收费规定: 不收取任何费用。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对象: 符台《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且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二、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间: 在再生育妊娠前。 三、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应提交的材料: 1 、夫妻双方书面申请; 2 、填写《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或《山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此表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领取; 3 、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4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 、夫妻双方和第一个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 6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张榜公示一周以上的公示证明; 7 、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8 、夫妻近期合影 2 寸照片 3 张。
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以独生子女病残为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市级以上两大医院的诊断证明及辅助诊断证明; 2 、以双方是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父母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有效证明; 3 、以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属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或市政府侨务办出具的归国华侨的证明; 4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收养前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无生育能力鉴定结论;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现阶段市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已怀孕证明; 5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以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女方家为有女无儿户的证明,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籍证明;其他姐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书面保证; 6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以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七年以上为理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夫妻双方未被列为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的户籍证明;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时间证明;现在居住的证明; 7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以男子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配偶没有生育能力且超过 30 周岁为由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生育能力鉴定结论和其他兄弟不收养子女的书面保证; 8 、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初婚的一方要有单位领导或社区居委加注意见的初婚证明。属于丧偶的,要有配偶的死亡证明和销户证明。 四、时限规定: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级、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再生育服务证》。需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不超过 180 日。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在批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规定: 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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