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末,全市批发业个体经营户 1621 户,就业人员 4171 人;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32470 户,就业人员 57570 人。
从登记注册类型看,批发零售企业法人单位数、就业人数和商品销售额国有企业 [ 注 2] 为 622 个、 21301 人和 69.33 亿元;集体企业为 459 个、 12782 人和 21.66 亿元;私营企业为 1356 个、 17552 人和 41.50 亿元。
(二)企业资产负债和实收资本
2004 年末,全市批发零售业的资产总计达 131.32 亿元,负债合计达 97.97 亿元,实收资本 29.60 亿元。
(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 年,全市批发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 178.90 亿元,利润总额 1.07 亿元。
2004 年,批发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 4.60 亿元;零售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 34.83 亿元。
四、住宿和餐饮业
(一)单位数、就业人员和营业额
2004 年末,全市住宿和餐饮企业共有法人单位 233 个,产业活动单位 345 个,就业人员 22672 人;全年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 [ 注 3]7.28 亿元。
2004 年末,全市住宿业个体经营户共有 310 户,就业人员 765 人;餐饮业个体经营户 5097 户,就业人员 18817 人。
从登记注册类型看,住宿企业法人单位数、就业人数和全年营业额国有企业为 27 个、 1255 人和 0.40 亿元;集体企业为 17 个、 436 人和 0.09 亿元;私营企业为 25 个、 222.5 人和 0.92 亿元。
餐饮企业法人单位数、就业人数和全年营业额国有企业为 9 个、 604 人和 0.29 亿元;集体企业为 11 个、 641 人和 0.22 亿元;私营企业为 104 个、 7490 人和 3.30 亿元。
(二)企业资产负债和实收资本
2004 年末,全市住宿和餐饮企业的资产总计达 10.20 亿元,负债合计达 6.36 亿元,实收资本 3.78 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 年,全市住宿和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6.99 亿元,利润总额 -0.16 亿元。 2004 年,个体住宿业营业收入 0.15 亿元;个体餐饮业营业收入 9.07 亿元。
五、金融业
(一)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 年末,全市共有金融企业法人单位 37 个。其中,银行业占 40.5% ,证券业占 2.7% ,保险业占 27.1% ,其他金融活动业占 29.7% 。金融企业就业人员 13600 人。其中,银行业占 57.2% ,证券业占 2.5% ,保险业占 39.3% ,其他金融活动业占 1.0% 。 2004 年末,银行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2 个,就业人员 618 人。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 年末,全市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 581.18 亿元,其中,银行业资产总计 553.62 亿元,占 95.3% ,证券业资产总计 5.67 亿元,占 1.0% 。保险业资产总计 19.04 亿元,占 3.3% ,其他金融活动资产总计 2.85 亿元,占 0.45% 。 2004 年末,银行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 1.34 亿元。
(三)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 年,全市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 36.89 亿元。其中,银行业占 67.3% ,证券业占 2.3% ,保险业占 30.1% ,其他金融活动占 0.3% 。金融企业利润总额 0.002 亿元。 2004 年,银行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收入 0.04 亿元,支出 2.21 亿元。
六、其他第三产业
(一)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 年末,全市共有从事其他第三产业 [ 注 4] 的法人单位 12386 个,就业人员 300048 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 1028 个,就业人员 163844 人,行政事业及其他非企业 5679 个,就业人员 136204 人。全市共有从事其他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 13506 户,就业人员 30047 人。单位数和就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二)企业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
2004 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合计为 66.79 亿元,主营业务收入 21.15 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所占比重分别是 54.0% 、 32.4% 、 5.5% 。三个行业合计占 91.9% 。
(三)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收入和支出。
2004 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中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合计 71.77 亿元,全年收入 2.82 亿元,全年支出 41.76 亿元。
注释:
[1] 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销售额:指批发零售企业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
[2]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联营、国有独资公司;集体企业:包括集体、集体联营、股份合作企业。
[3] 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4] 其他第三产业: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大同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同市统计局
20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