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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官员参股煤矿逾期不撤资一律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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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长治
2005-09-09 16: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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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向各地参股办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企负责人发出“最后通谍”——必须在今年9月22日以前撤出投资股份,并向纪检监察和人事 部门登记投资单位、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撤出资金证明等。逾期不撤股份或不如实登记者,一经查出,就地免职。
最近,广西掀起煤矿治理整顿“风暴”,要求以下七类煤矿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停产整顿完毕,否则将依法予以关闭。
这七类煤矿是:7月13日前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超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企业安全机构不健全,市、县未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行业监管部门,没有监管能力的矿井;在新建、改建、改扩建项目施工前,未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的矿井;在工作地点上方和采空区内积水严重,以及水体下采煤但没有设计及设计未按《规程》规定经过审批的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矿井;采矿证、工商执照等证照过期或正办核换的矿井。
然而,在过去历次煤矿治理整顿中,由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参股办矿 ,其中存在利益关系甚至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他们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在整顿范围之内的矿主,或者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关停不达标的煤矿,不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还留下了众多重大安全隐患。
为此,广西有关部门要求各地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的矿井,其上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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