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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推行信访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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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长治
2005-09-21 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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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今后信访人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或对处理意见不服、处理有争议的,都可申请举行听证,听证结论将成为处理问题的主要依据。这个《办法》目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据《今日早报》报道,所谓“信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政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以及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对以下五种情况,行政机关可举行听证:
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的;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政的其他信访事项。
《办法》规定,一般的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后作出的结论,将作为处理这个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则应当20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
《办法》还规定,信访承办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或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以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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