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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5-11-09 18:28:41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计划局:
  最近,为规范内外资基本建设项目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省计委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要求的通知"(晋计外资发[2003]1385号)。鉴于我市一些项目单位对进口设备免税工作存在认识不清、工作不规范等问题,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 [1998]250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4、《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关于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财税[2003]8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版);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
  5、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要求的通知(晋计外资发[2003]1385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1、所有限额以下内外资基本建设项目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免税确认书由市计委负责初审,省计委出具。具体范围包括:
  (1)、按国家现行审批权限,由省、市、县(区)审批的限额以下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2)、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3)、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家商业贷款项目。
  2、所有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由市计委向省计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省计委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出具。具体范围包括:
  (1)、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外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 
  (2)、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外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
  (3)、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4)、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三、 办理项目确认书所需出具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三份);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限额以下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见附表一,限额以上项目见附表二)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附表三);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三份。
  四、 其他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按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各审批部门在批复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涉及设备进口的内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构成及来源、主要设备、用汇额及来源、项目建设起止期等,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和项目法人申请,对可否免税进行预审并使用如下规范文字予以明确: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序号)中XXXXX中XXXXX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外商投资指导目录》(2002年修改)鼓励类XXXXX中XXXXX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2、各县(区)、各项目单位提出免税申请时,应对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进行说明,进口调备清单和用汇额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一致,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
  3、市计委外资科具体办理内外资基本建设项目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初审及申请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可及时与市计委外资科联系。 
  咨询电话:6029019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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