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大同市引进国内外人才、技术、资金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
|
时间:
2005-11-09 18:28:3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人才、技术资产、科技资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顺利完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贯彻“科教兴同”战略方针,实现我市“二次创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为了鼓励引进科技人才、技术、资金,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才是指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和经济项目的科技管理人员;能组织和解决我市在新产品开发中关键性技术科技人员;我市在实施科技、经济项目的发明人,成果专利持有者;能使我市亏损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是指能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难点和问题的关键性技术。包括有利于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有利于调整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利于改造我市传统产业,有利于使我市亏损企业扭亏增盈的高新技术产品、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从省内外、国内外引进的完成我市经济发展规划项目所需的资金。包括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从省内外、国内外引进的贷款资金,从国内外引进的国际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企业引进国内外科技人才、技术、资金起了引荐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如本人自愿调入我市工作,可根据本人需要享受政策优惠:解决2—4居室住房一套。给予1—2万元的安家搬迁费;破格晋升技术职称,职称可低职高聘;破格晋升工资;安排合适的行政或技术职务;解决配偶、子女城镇户口;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升学和本人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为其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为其出国访问,考察度假、疗养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各类人员亦可兼职提供服务,由市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聘为常年技术顾问,按月支付服务费,或根据提供的技术、信息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比例提取技术服务费或资金。 第八条 根据本人意见保留原工作关系,短期为我市服务的,可采用兼职服务、合同聘用、技术承包、技术入股、联营办厂、合作研究和独立创办企业或科技实体等形式,并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 对于携带科技成果、技术专利在我市转化的科技人员,除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可按当年技术产品效益税后利益的10%一20%提取奖金。 第十条 对于来同工作的科技人员、专家的工资待遇要按其工作实绩及时进行调整、提高工资等级。在同工作期间,为工作方便,由单位提供交通车辆、通讯工具或给予一定的通讯、交通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享受市政府科技人员特殊津贴(每月100元),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扭亏增盈、企业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市政府重奖科技人员的有关政策给予重奖。获奖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章 引进技术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引进高新技术产品、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市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所有人、技术中介人、技术实施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其中,技术所有人可一次性提取技术转让费,也可按比例或按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成;技术中介人根据技术项目的高新程度按一定数额提取一次性服务费;技术实施人根据技术项目实施后第一年的经济效益可获得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凡带有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调入我市的科技人员,除享受第六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外,高新技术项目可按项目转让费的3%和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度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技术改造项目可按项目转让费的2%和第一年度新增利润的5%给予奖励,本市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可享受相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和推进产业化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者,可提取创收利润的20%作为奖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产业集团的,自新产品投产后的三年内,可从新增利润中每年提取1—5%的奖金。 第十五条 引进技术的新产品,获得国优、部优、省优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六条 为开辟经济市场,打开经济渠道,对产品严重积压的企业,在营销中做贡献的经济管理人员可按产品销售完税后利润的20—25%提取奖金。 第十七条 引进对推动我市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进步的技术,引进对我市宏观决策有重大意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引进对有利于推动城市工业现代化、农业科技进步的管理方法,引进科技、经济、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情报并产生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凡向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引进科技人才、技术项目、资金渠道、技术信息的人员,企业每采纳的一项,可获得一次奖励800—1000元。 第四章 引进资金的奖励方法 第十九条 引进资金分为引进外资、引进内资。 第二十条 通过中外合资方式引进的外资,由中方企业按外方实际出资额的1——3%奖励中介人;引进外方独资目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三年,由受益单位按所交纳税金的1——5%奖励中介人;引进或融通国外信息贷款的(包括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商业贷款、民间贷款等),按借贷金额为本市同期、同类贷款年利息差额的2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通过引进国内单位在本市联办企业或投资入股的,按引进资金额的2%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单位在本市自办企业的,自企业正式投产后,连续三年,由受益单位按企业年度上交税金的2%奖励中介人。引进国内单位或民间五年以上的商业贷款、借款按同期实物量折算资金的利息与本市同期同类贷款年利息差额的2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自己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采取联营合资、股份制等形式引进的资金,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可享受第二十一条奖励政策。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局、市科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引进人才、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工作进行调研、规划、实施、总结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引进人才申请,可由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代为物色人选,或由本单位联系人选。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协调对引进人员的技术水平、简历、工作业绩、成果专利进行考核,双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引进、调入我市的专家、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其本人发出聘用书,由市人事局协调市有关部门作好来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等各种手续。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呈报表》,向市人事局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部门会同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取证、提出初步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呈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市人事局和市科委牵头、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参加。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取得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奖金和优惠政策的实施由市财政拨款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项目,其奖金和优惠政策的实施由受益单位出资,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引进资金的奖励由项目承担单位从引进资金中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限于职责范围无法解决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设立“大同市科教兴市功臣奖”。凡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评选、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大同市科教兴市功臣”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享受同级劳模待遇,并优先申报评选上一级劳模的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科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