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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中外双方签署的合营意向书或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意见;合营双方签字的合同、章程;合营双方的资信证明原件;合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合营各方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及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影印件、合营公司的场地使用证明。 2、设立独资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项目申请书;由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意见;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影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身份证明影印件;外资公司的场地使用证明。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进资期限规定 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至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至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合营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额部分按上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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