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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基本情况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家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主要包括:外国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外币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返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境外居民在境内的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 1979-2000 年,我国累计使用国际商业贷款 829 亿美元,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和部分地方限下项目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以及飞机融资租赁等。其中能源占 14% 、交通 13% 、原材料 11% 、机电轻纺 42% ,其他 20% 。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广东大亚湾、岭澳及浙江秦山、江苏田湾核电站,大连、丹东、南通等电厂,大庆、齐鲁、扬子等 30 万吨乙烯,宝钢三期、邯钢、珠钢、包钢薄板坯连铸连轧、攀钢扩建,海洋石油的惠州、陆丰等油田开发。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了我国工业装备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国际商业贷款具有筹融资方式多,资金使用落实灵活方便,贷款较快,自主性强,贷款附加条件较少等优点,但其贷款成本较政府贷款为高,同时存在较高的利率风险。
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方式 为吸取一些国家债务危机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防止外债失控,避免发生外债危机,我国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其管理原则为: 1. 适度。主要是控制借用规模,特别是短期资金。 2 .严格控制投向,坚持用于生产开发型项目。中长期商业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以有出口创汇能力的建设项目为主,主要用于购买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必须从国外引进的设备与技术。不能用国际商业贷款进口消费品。一年以下(含一年)的短期商业贷款,主要作为流动资金。 3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结汇。 4 .风险管理。强调借用还、责权利相统一,注意借款项目自身的风险主体地位,确保债务的如期偿还。 5 .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主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 [1995]30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 [1996]751 号)、《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 [1993]2555 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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