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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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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10-16 1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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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 OECD )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 200 万特别提款权。贷款额在 200 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 80% 以下的项目,则由贷款国提交 OECD 审核。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 1979 年,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法国开发署共 25 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目前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六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 1979-2000 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 183.72 亿美元。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以 39.4 亿美元、 24.5 亿美元和 21.8 亿美元位居前三位。截至 2000 年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计执行 1746 个项目,其中建成项目 1654 个,在建项目 92 个。从投向领域看,交通占 27% 、能源占 17% 、原材料占 14% 、城市基础设施占 10.3% 、轻纺占 9.4% 、环保及其他占 22.3% 。从地区分布看, 68% 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 47.6% 投向中部地区, 20.4% 投向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占 32% 。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纯软贷款和混合贷款、特种贷款、促进性贷款四种方式,其中混合贷款为主要方式。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纯软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1 .属主权外债,强调贷款的偿还。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 .贷款条件相对优惠。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 35% 以上,最高达 80% 。贷款的利率一般为 0.2%~3% ,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 10~40 年之间,并含有 2~15 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种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 .有限制性采购的要求。除科威特、沙特、法国开发署、德国促进贷款为国际招标采购外,多数国家政府贷款为限制性采购,通常第三国采购比例为 15%-50% ,即贷款总额的 50%-85% 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贷款货币币种由贷款国指定,汇率风险较大。 4 .使用投向具有一定限制,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 .带有一定的政府间接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三、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方式简介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8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在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再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待外方承诺贷款、国内银行承诺转贷、设备正式招标前,项目单位通过地方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与国内银行正式签署转贷款金融协议后,根据有关规定到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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