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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政 策
   
 
  税收激励政策

        第一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十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资实际发生额的50%低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亏损企业不得享受抵扣。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包装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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