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应于为我市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条、 项目所需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无偿划拨,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出让金给予60%的优惠,另40%先征后返。占用土地手续由市、县(区)负责办理,发给业主土地证书。 第三条、 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市、县财政分享的增殖税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不同比例的奖励。 ⑴、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奖励50%; ⑵、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70%; ⑶、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 第四条、 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市、县财政分享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