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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山 西 省 交 通 厅 晋发改交通发[2006]437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西 省 交 通 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改委、交通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2005]1829号),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绐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条 为落实《山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期完成2006年一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山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沥青、水泥等路面补助的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的公路。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成立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承办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水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五条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机构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和计划衔接、配套资金的落实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八条 项目业主由各县自行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共同研究、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建议计划,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厅。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厅共同审核各市上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编制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建议计划,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转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由省交通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省发改委按市审批,抄报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及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名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根据省下达的项目计划联合以县为单位审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并报省 发改委、省交通厅及省去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地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五年建设计划的项目;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明确。 第十三条 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省交通厅制定的《山西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合理确定项目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四、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交通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报告制度。各市在每月初将本地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观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政委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各市发改委、交通局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五、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导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 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资金划拨渠道,中央预算内资金由省财政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计划统一划拨到各市财政部门农村公路专户,由各市财政拨付各县项目专户;车购税资金由省财政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和省交通厅报送的项目进度划拨省交通厅专户,由省交通厅直接交付各市交通局项目专户。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各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各级政府原出台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政策须继续延续,并确保及时定额到位、严禁强行向农民摊派。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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