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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快 讯
《房屋登记办法》下月起实施 房屋登记簿“现身” 效力高于房产证
来源:
大同政府网
2008-06-26 09:54:59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届时,房屋登记簿将出现在房屋登记中,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而且,今后房屋登记制度由确权登记转为申请登记,即房屋权利人自愿申请。
据介绍,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并从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作出了许多重大的调整和创新,它的实施将使房地产登记工作发生重大变革。以往房屋确权是由登记机构依法认定,今后将转变为申请登记,即房屋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构进行记载公示。
从而淡化了行政管理,突出了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对自己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举将遏止办证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此外,该办法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是有效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原证明文件。今后,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另据介绍,《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对车库、会所等小区共有部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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