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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大同市政府 ·颁布日期:2000.9.29 ·实施日期:2000.9.29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注】(2000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机动车辆检验期限为每年一次。"
附: 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0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各种机动车辆、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县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第五条 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出突出贡献或举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动车辆 第六条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均应按期参加本市机动车辆检验。 第七条 本市机动车辆检验期限为每年一次。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缓期检验手续。缓检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检验期限的一半。 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对机动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八条 机动车辆改装、更换发动总成、车架总成或者改变设计性能、颜色、结构,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同一机动车辆的发动机总成、车架总成不得同时更换。 第九条 已注册的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交易车辆应在完成交易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第十条 凡从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应在转出档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后发给准修证明。车辆修理单位凭准修证明承接修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承修无准修证明的交通事故损坏车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及使用拼装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维修、改装、改造及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申领牌证,必须登记所有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个人所有的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辆牌证,不得非法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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