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山西省人大常委 ·实施日期:2001.5.19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2001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1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10日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的议题建议,之后一周内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召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围绕会议建议议题草案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设立旁听席。本市公民可按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作自选主题发言。 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作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发言。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1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专函送达有关机关办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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