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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制品管理办法【颁2001.5.1施2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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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大同市政府 ·实施日期:2001.5.1 大同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治理,防止白色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水杯、塑料袋、农用地膜等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水杯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各快餐公司、个体快餐经营者及销售单位必须使用和销售达到国家规定的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可降解纸浆餐具及水杯,提倡使用降解塑料薄膜。 鼓励市民在购物中使用布制纸制及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 第四条 鼓励、支持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开发制造和销售纸制或可降解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绿色产品。 第五条 市场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水杯及塑料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批部门和管理部门严格把关,禁止新上和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水杯和超薄塑料袋。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水杯及超薄塑料袋的,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防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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