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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颁2005.10.10施2005.10.10】

·颁布机构:大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0.10
·实施日期:2005.10.10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经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予以公布施行。
                   市长 郭良孝
                2005年10月10日
  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三、《大同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大同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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