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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监管类-2007年1月1日颁布】(1)

    【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 15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12-26 【生效日期】 2007-1-1


海关总署第 15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 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四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 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2)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 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 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