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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2006)(1)

来源: 大同政府网

(2006年4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市人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使全市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开放不足是制约我市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扩大开放是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仅要在引入外资上倾心尽力,而且要在引入内资上狠下工夫,特别是要吸纳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投资我市的项目建设,努力开创我市对外开放新局面。
    第二条 “十一五”时期,全市对外开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招商引资在引进新兴产业、引进世界500强、引进国内500强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二是重点产业在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设备、人才和管理力度上显著加大,与产业链和产品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三是进出口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四是开发区和重点园区对全市经济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五是区域经济合作迈出较大步伐;六是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


二、大力优化投资环境


        第三条 结合优秀旅游城市、园林城市和环保型城市建设,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机场、公路、铁路、通信等条件,畅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渠道。加快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和造林绿化工程,集中整治城市、机场、车站和等级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高效能地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加快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增强市容秩序的控制能力;扩大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电话用户的普及率,着力推进通信的现代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为投资者和城乡居民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各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更不得将“备案”变为“审批”。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事场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条件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
    第五条 落实首办负责制。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说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承接申办材料后,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我市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市发改委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市工商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商务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建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旅游、公安、国家安全、铁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第九条 进一步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在申请人各种所需材料符合要求并齐全的情况下,市外事办对经审查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手续;待接到省外办出国任务批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因公出国境政审介绍信。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企业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出国(境)证件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
    第十条 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 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事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按职能部门和县区确定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年终统一进行考核,分类进行综合排名。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年底在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对招商引资前三名的职能部门和县区,给予物质奖励,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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