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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务 公 告
 
通知

2007-09-17 09:10:10

    大同市打击偷逃税费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市、县(区)两级税费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的“十三不准”工作纪律和各县(区)、各单位在打击偷逃税费综合整治工作中应坚持的13条工作原则,现向全社会公示,欢迎各界人士监督。
    一、工作纪律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费等。
    3.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公费旅游。
    4.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保龄球、桑拿浴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5.不准在执行职务时住政府定点接待以外的高档豪华宾馆。
    6.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不准占用或借用被检查单位的财物。
    8.不准隐瞒和随意变更查出的被检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提交内容不真实的检查报告。
    9.不准个人单独与被检查单位商谈检查组提出的检查事项处理意见。 
   10.不准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11.不准以检查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
   12.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友的要求。
   13.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各类中介组织介绍业务,从中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共产党是执政党,全党抓经济,经济建设是中心,发展经济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因此,打击偷逃税费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规范经济运行秩序,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企事业单位党政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共同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2.坚持县区自查按级次收缴,核查全部上缴的原则 凡各县区自查自报出的偷逃税费,可以按级次收缴入库;凡隐瞒不报,或自查没有发现的,除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还要依据《大同市打击偷逃税费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特别是县区自查清缴有力,不仅可以壮大县区域经济,而且还可以受到表彰。自己清缴不力,不仅让市里拿了钱,而且还要接受处理。
    3.坚持谁核查谁负责,谁漏查处理谁的原则 项目核查要坚持责任到人,市、县(区)两级核查组人员要按照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明确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如实填表。不得遗漏,不得丢失和篡改工作底稿和资料。对于漏查瞒报、徇私舞弊者要按规定进行处分处罚。
    4.坚持属地清缴的原则 凡生产地、经营地、开发地在本地区的厂矿企业,不管是属于中央的、省级的、市级的还是县区的;不管是属于国有的、民营的、集体的还是个人的;不管是属于合资的、独资的还是外资的,一律由驻地党委、政府清缴。在市区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税务登记、土地属权不一致,规费收缴均在市级,由市核查组直接收缴。
    5.坚持统一清算,分级和对口收缴的原则 核查组对被核查单位要按照统一检查、统一核算、统一认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最后对应缴的各种税金规费分别由市、县(区)两级税务、财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分级、对口收缴。收缴结果要向核查组反馈,收缴数与核查数差距较大的,收缴税费的职能部门要向核查组作出解释。对特殊“钉子户”核查组将动用法律手段进行清缴。
    6.坚持正常收缴和集中清缴不能相互替代、相互混淆的原则 在统一清缴中要各报各年度的表,各算各年度的账。前几年欠缴的规费税金不能代替2007年度应缴的税费,2007年正常上缴的也不能算做对前几年度清缴的数额。
    7.坚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不搞特殊,不搞优惠的原则此次清缴工作要严格按照税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收费政策、原则和标准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搞特殊,任何领导不能个人批示减免。各部门、各行业、各级出台的规定政策都要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无效。
    8.坚持相关部门共同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 这次整治核查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制约,防止出现审计部门孤军作战,或者一家定音的现象。各部门既不能搞大包大揽,又不能相互推诿。要拧成一股绳,团结一条心,在相互监督下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9.坚持正常运营的企业和关、停、并、销的企业一并清缴,而且重点是后者的原则在对正常运转的企业进行清缴的同时,必须重点关注关、停、并、销企业的税费清缴。对关、停、并、销的企业,各县区要上报详细的资料。包括关、停、并、销的时间、原因、具体承包人和所欠的各种税费数额。并组织力量,追根溯源,下大力气搞好核查和清缴。自己无力清缴的,说明原因上报市里。  
   10.坚持“三公开”的原则  整治工作领导组决定,将企业自己申报数、县区自查数和市里核查数分阶段的全部见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04年以来的生产、经营和开发情况,应缴、已缴、欠缴、清缴税费的情况,自查核查组组长、核查人员名单等情况,全部公开公示。鼓励社会监督举报,坚决刹住任何单位和任何领导的说情风。  
   11.坚持核查人员经费自理的原则  
    各县区对整治核查工作人员要安排专项经费,账户要单独设立,经费要单独审批,核查人员的办公费、食宿费一律由整治工作领导组支付,切断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单位的一切经济联系。   
   12.坚持时间服从效果的原则  
    在自查自报的时间上不搞“一刀切”,各县区原则上在10月底之前完成。工作量小、任务少的县区也可提前完成。  
   13.奖惩分明的原则  
    (1)对在整治工作中能够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所欠税费和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整治工作领导组可依法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对于隐瞒收入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所偷逃税费的;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整治工作领导组要依法给予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县(区)两级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整治工作不尽职、不尽责,甚至干扰整治工作或为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充当黑后台和保护伞的,或依仗职权索要钱物,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节轻微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整治工作结束后,领导组要对各县区、各部门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排队、评比奖惩。对在整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3)在县区自查、市级核查工作结束并将自查、核查结果公示后,立即转入举报偷逃税费的受理阶段。凡在此阶段受理并查证群众举报属实的,要按举报偷逃税费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大同市打击偷逃税费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
    20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