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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正确实施城乡规划,是保证城市科学发展的基础。但是,我市规划区内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严重扰乱了城乡建设管理正常秩序,造成大量建设性破坏和土地资源浪费,干扰了城乡发展的大局,损害了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了大同经济发展和整体形象。为此,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对全市在建项目进行执法大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施工。对构成实体性违法,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 二、凡未经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擅自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或联建协议,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均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无效。已经交易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但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布局、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外立面等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接受处罚。增加了容积率的,要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于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侵占道路、绿地、文物保护控制地带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限30日内自行拆除。 四、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不停止占用土地和自行拆除建筑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凡违法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施工。对通告置若罔闻、顶风作案者,政府要加重处罚,立即组织强拆。承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大同市建设单位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大同市承建任何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占用土地和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大同市勘测、设计、监理单位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大同市承揽工程项目。 六、凡违法占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市政公用等行政许可证;已办理的予以撤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七、严格禁止以建设新农村名义,向社会出售小产权房。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八、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各类违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施工进行处理;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售房和以新农村名义销售小产权房屋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12号文件中提出的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的若干责任制的要求,南郊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负责主城区、平旺口泉地区和御东新区内集体土地上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违法建筑的拆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职责,杜绝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支持、纵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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