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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务 公 告
 
市房产管理局公告

2008-03-11 09:03:54

    广大市民:
   “小产权房”系开发商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买卖的行为。 这类房屋拿不到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进行再转让,此类房屋无产权保障,不能上市交易,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管理范围内,如果遇到问题,很难妥善解决。市房产管理局郑重提醒广大市民:严禁购买“小产权房”。


    大同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