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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拼装和使用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打击非法拼装和使用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由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组统一领导。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市公安和工商部门具体实施。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对象及范围为: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按照报废标准已达到使用年限(准予延续的除外)而继续行驶的报废机动车。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应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藏匿、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汽车,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一经发现,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没收车辆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治安和工商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集中查扣的非法拼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由有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合法资质的公司按规定集中解体。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车辆要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五、各级各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依法办事。对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处理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抗拒和围攻执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发布30日内,拥有非法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的车主要主动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登记,交售给市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合法资质的公司,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上路行驶的车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强制报废。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为: 领导组办公室(市商务局):6022153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37001 市公安局:7183664
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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