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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办,中央及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大我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充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取得成效,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晋治超[2007]l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期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几项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本区域人民政府主抓,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事件均由当地政府负主要责任;凡是在本区域内参与治超工作的部门,不论是条管部门还是地方管理部门,均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凡本区域内治超站点、流动稽查、交通交警安全检查站等治超力量,均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二、严格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凡查出违规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多开相关票据或超标准配装煤炭的煤矿和储(售)煤场,发现一辆次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并建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15天;发现两辆次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并建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30天,停产期间,由当地治超办组织企业领导和职工学习有关治超政策规定,开展纪律整顿;发现三辆次的,除按规定处罚、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建议由县、区人民政府收回煤矿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并收回煤矿和储(售)煤场煤炭生产经营资格证。 三、加大督办和信息反馈制度。凡省、市治超办交办的督办及信息反馈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回复反馈信息的县、区及相关责任单位,第一次要给予警告,第二次要给予全市通报,第三次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处分,以此作为市治超办对各县、区及相关责任单位分类排队的依据。 四、强化流动稽查力度。省、市流动稽查队可以直接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也可以责成当地政府查处。省、市流动稽查队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当地政府的,当地政府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查处,并上报查处结果。流动稽查队途中发现不予配合执法工作的明显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可就地卸载并没收全部超装煤炭,公开拍卖,上缴财政,并建议由交警部门吊销司机执照。 五、进一步扩大治理范围。凡本行政区域内用货单位收取非法超限超载货物的,要对该单位给予货物价值等额的处罚,处罚款直接上缴财政。凡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被查出装载、运输的煤炭无煤炭销售发票的,一律就地卸载,全部没收,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六、建立县、乡、村突查制度及相关责任单位督查制度。各县、区治超办每月应向市治超办上报两次以上县、区领导突查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及货运源头企业非法装载行为案例;相关责任单位每月应向市治超办上报两次督查案例,形成治超工作制度,并作为市治超办对各县、区及相关责任单位分类排队依据。 七、建立督查、稽查计分考核制度。凡在各县、区行政区域内,被省、市治超督查组、流动稽查队发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辆次的给予县、区记1分,发现源头企业违规装载的给予县、区记5分;累计分数作为市治超办对各县、区治超工作分类排队依据。
2008年4月11日
大同市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我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决定实行有奖鼓励举报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相关责任单位治超办对举报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接受非法超限超载货物单位的非国家相关执法人员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第三条 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举报人适当奖励,一般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不超过三千元,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案件的市、县(区)、相关责任单位治超办支付。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六条 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护制度。
大同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 200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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