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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务 公 告
 
大同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保安业的通告

2008-05-07 11:24:32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文化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体育局、山西省教育厅联合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在中小学建立保安制度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确保我市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保安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保安服务企业的声誉和保安队伍的形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保安服务必须由经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批准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建立的内部保卫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招聘保安人员并对外开展具有保安服务性质的活动,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取缔,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省公安厅审核批准,未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仿制、销售、购买、使用保安服装和保安器材;不得擅自招聘人员开展联网报警服务;不得开办以职业介绍为名的保安培训或向社会输送保安人员;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取缔,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游艺厅、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不得自建保安组织,私自招聘保安人员,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及单位内部从事看场、守护、巡逻等工作的人员,无论穿着何种制服,均应纳入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实行统一服装、统一培训、统一发证、统一管理,未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一律予以取缔。  
    五、所有中学、县城内的小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小学、寄宿制学校以及处于治安复杂地区的其他中小学校要长期雇佣保安人员。  
    六、凡涉及违反以上五项内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须在5月31日前完成自行整改,6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将进行检查、验收,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5104610 5106621
    举报地址:民航街81号大同市公安局保安事业管理处                      


    200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