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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解[2007]667号)要求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食药监安[2008 ]78号)精神,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今年5月到10月底在全市开展化工类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2008年兴奋剂目录中所列到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首先要正确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专项检查,主动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与生产和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关的进出货票据、库存单、销售记录等。 二、在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中开展自查自纠,有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企业,能够主动上报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三、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做出处理。 四、对违法生产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化工生产经营企业,不主动自查自纠的,或阻挠检查人员执法的,一经查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严从重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 举报电话: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2034589
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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