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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文件同发[2006]14号 中共大同市委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 (2006年8月7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确保我市“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奋力赶超、重振雄风”的战略目标。市委、市政府就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为目标,强化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人员素质,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1.规范工作程序。重点抓好六个规范: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考勤制、服务承诺、民主决策、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解决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问题;规范内部监督,强化对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工作质量的监督,解决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规范工作过程,引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量化标准,严格过程控制,解决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规范工作行为,强化工作责任,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工作飘浮、不负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规范办公秩序,按照协调、统一、有序的要求,建立体现一致化、规范化、正规化的办公秩序,解决办公秩序不正规的问题;规范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层级之间、人员之间权力、职责的协调,合理划分事权,明确工作分工,解决权力过分集中、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的问题。 2.严明工作纪律。 重点解决六个问题:解决一些部门单位存在的工作时间不请假、办私事、擅离职守、脱岗缺位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不正之风的问题;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的问题;解决敷衍塞责、失时误事、耍特权、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的问题;解决执纪执法部门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解决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执行不力的问题。 (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1.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各级要本着减少审批、简化审批、规范审批、监督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断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要素、条件。要把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任何部门都不准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交由社团、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自律管理,并指导其制定操作规程,健全运行机制;对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真正放下去;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不能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要推行并联审批,完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公。要开展行政许可(审批)案卷的评查活动。对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收费和年检要重点清理和检查。研究试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积极推行电子许可(审批),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2.认真落实首办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大厅的建设和管理,对进入大厅的审批事项进行科学整合,对审批程序实行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受理申报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并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告知办结时间。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验明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办者需补足的材料,并进行详细的指导和说明,一旦接下申办材料,就不能中途让企业和群众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否则追究受理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也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要选调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精兵强将”到“窗口”办公,并赋予其相应的必要的职权。所有在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都要实行挂牌服务,便于企业和群众监督。并要在政务大厅或窗口部门设立接受投诉、监督的部门或岗位。 3.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申报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本机关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有明确时限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结;没有明确期限的,要在登记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 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4.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 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要制定清晰的服务说明,告知服务方式,公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责任,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大厅工作制度和服务功能,切实发挥政务大厅应有的作用。要抓紧建设开发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络平台和系统软件,试行行政许可和管理网上审批。 5.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要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能特点,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即行政执法部门以执法公示制度为主体开展政务公开;政府综合部门以推行公开办事制度为主体开展政务公开;公用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和垄断行业以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为主体开展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通过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栏、触摸屏等形式,就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向社会公开。党委部门、司法部门要推行党务公开、司法公开制度。各级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已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要通过公共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6.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项目投资的投资者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对“绿色通道”项目要优先办理、特事特办、跟踪服务、专人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需要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市有关对口部门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调研、检查、执行公务等活动,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到企业执行公务,更不能巧立名目重复公务,要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部门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在市政府网站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布。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三)完善机关责任体系。 1.建立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要将本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绩效考核和监督的内容。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部门领导应当承担工作责任。逐步探索建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成本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今后各级每年都要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对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2.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对面向社会经常性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的岗位试行“A 、B 角零缺位制”。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注意将每个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使每个公务员都明确自己所处岗位的职责任务。 3.完善机关绩效考核制。 改进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全面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的考核制度,区分岗位职责差别,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要突出量化考核的作用,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 三、强化责任追究 (一)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 各级对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原则、程序决策,发生重大失误,不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的处理等方式,对部门首长施行问责。涉嫌违反党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失时误事贻误工作或者违反法规政策规定,擅自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向投资者和企业伸手要好处等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对党政机关的过错责任由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追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和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者违反规定的,可作出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处理;涉嫌违反党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实行政风行风评议制。要加大政风行风评议力度,扩大评议范围,完善评议制度。要有计划地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窗口服务单位开展民主评议。今年全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突出对14 个重点部门、5个重点行业和100 名关键岗位的公务员进行评议。对评议的结果,按照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实施意见的要求,实行奖优惩劣,对关键岗位的公务员进行末位淘汰,并作为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要继续开展“万人问卷”调查和“人民满意基层站所”创建评比活动。要明确标准,细化内容,量化指标,严密组织,提高民主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对评议的结果要作为年度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依据。对评议出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四)实行机关效能目标考核奖惩制。要根据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结合政风行风评议结果进行排队,对排名前1 0 名的单位,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排名后3 名的单位,第一年进行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机关职工本年度增发的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条管单位在机关效能建设中表现好的,建议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差的,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要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各司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软环境治理工作和机关作风整顿工作纳入机关效能建设,撤销原工作机构。各级都要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依托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机关效能投诉机构,受理机关效能投诉,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有查必果。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意识。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各级工作人员素质。要继续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继续开展以“看位次、比实绩,看大局、比创新,看团结、比作风,看服务,比形象”的“四看四比”活动,继续开展“创优发展环境,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使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营造时时想群众、处处为大局、事事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整合监督资源,形成责任追究合力。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建立效能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关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法制、审计、人事、财政等部门,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和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法制、审计、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处理的制度。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除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或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外,还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情况应抄送人事部门和移送部门。 (四)着眼长远目标,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同时,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本《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地方、部门和行业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通过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会议和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开辟机关效能建设专题栏目,及时宣传开展效能建设的动态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特别要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新闻媒体曝光力度。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各级工作人员对机关效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主动性;强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机关效能建设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参与、支持、监督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浓厚氛围。 五、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和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及服务群众的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公交、通讯、医疗、银行、保险、学校等单位,驻同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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