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 内 检 索
  政 府 文 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的通知(1)

来源: 大同政府网   2007-03-21 14:39:5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大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规定、办法、命令、指示、通告、意见、细则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机构。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权责一致原则;
   (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四)合法、适当、协调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具体、准确、简明原则;
   (七)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八)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原则。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岐、前置审查、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中启用“大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


第二章 制定起草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工作程序和公开办事承诺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充分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的,送审时必须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几个工作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各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分别审核,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但内容复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