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3-01168
信息分类:
2022人大建议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1-04 10:58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5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时效: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1-04 10: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尊敬的郑薇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企业招聘及缴纳残保金》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关于《企业招聘及缴纳残保金》的建议”对改进政府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况和问题需给您说明的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目前我省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已是全国最低标准。并且当前我省还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关于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做进一步研究,认真采纳,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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