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管理的通知
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经开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单位:
为加强我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经开区环卫作业市场有序、安全、规范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和《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实行行政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凡是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工作。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二、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7号)中第十九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服务企业应认真对照上述条件,对所属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时限2个月(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8月17日)。
三、大同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并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协议》;确定的企业向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放《大同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性服务活动。
五、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的车辆,参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六、进入大同市富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车辆,应当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遵章作业。
七、违反本通知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由大同市城市管理局和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梁嘉辉
联系电话:0352-518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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