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国动办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附件
大同市国动办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同政发〔2015〕77号)《大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大同市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通知》,2015年11月前由市人防办批验的人防工程由市国动办实施监管,2015年11月之后由各县(区)人防办批验的人防工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属地县(区)国动办实施监管。 |
2 |
对未按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同政发〔2015〕77号)《大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大同市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通知》,2015年11月前由市人防办批验的人防工程由市国动办实施监管,2015年11月之后由各县(区)人防办批验的人防工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属地县(区)国动办实施监管。 |
3 |
对破坏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保护,禁止下列行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孔口或者修建影响孔口使用的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三)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或者进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五)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同政发〔2015〕77号)《大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大同市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通知》,2015年11月前由市人防办批验的人防工程由市国动办实施监管,2015年11月之后由各县(区)人防办批验的人防工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属地县(区)国动办实施监管。 |
4 |
对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同政发〔2015〕77号)《大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大同市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通知》,2015年11月前由市人防办审批、建设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市国动办实施监管,2015年11月之后由各县(区)人防办审批、建设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属地县(区)国动办实施监管。 |
5 |
人防设施战时征用 |
行政征收征用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战时所有的人民防空设施,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战时使用 |
6 |
各类人防公共工程使用核准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投资者使用管理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二)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设置标志;(三)不得出售、赠与;(四)开发利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维修、维护等必要支出。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其他规定。 开发利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法开发利用,拟出租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向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二)经审核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金评估;(三)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四)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按照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毁损和流失。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承租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和维护管理承诺书,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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