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16/2025-00052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4-17 15:00
标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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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7 15:00 来源:城市客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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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现将《山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

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我省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实际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省交通厅根据全省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更换动力电池的实际数量和比例,测算确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申请人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由相关部门核发运营许可证),使用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且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审定为“公交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蓄电池组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向:一是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辆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二是支持超过质保期(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

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企业运营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的要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更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当地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选择拟更新车辆的车长、类型,鼓励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更换动力电池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的日期为准)。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申请人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车辆更新补贴)”的,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购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额外提供明确车型信息的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人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的,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的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标准申请补贴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初审通过,同时,审核部门填报附件2、3并附初审结果、佐证材料于5日内报送至设区市交通局;信息不完整或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5日内(最晚在2026年1月1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设区市交通局应在5日内对辖区报送的初审结果完成复核(视情可开展实地查验)。复核通过的,设区市交通局向初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意见、附件2-4和佐证材料(PDF版)于5日内上报省交通厅;未通过复核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因。设区市市本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由设区市交通局直接审核。

第八条 审核通过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申请人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部分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未申领2024年度补贴资金),并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设区市交通局审核通过后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一是在上述时间内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并全部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二是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动力电池更换并验收合格的。

各设区市交通局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明确的工作流程,最晚于2025年7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上报省交通厅。

第十条 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于2026年3月10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4。

第三章 补贴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我省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9:1的比例共担,其中,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占90%,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10%。若实际补贴量超出中央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我省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计划,会同省交通厅向各设区市及6个体制型省直管县(市)预拨补贴资金,并视情追加预拨资金;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实际更新数量和有关政策要求,组织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发放按照“先定额后浮动”的原则,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5年2月20日—2026年1月31日):拨付定额补贴。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金申请后,按照标准(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7万元,剩余部分在第二阶段予以补齐;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按照本《细则》第一条明确的标准进行补贴)拨付定额补贴,原则上10天内拨付至申请人。

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标准申请补贴资金的,最晚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定额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

第二阶段(2026年2月1日—2月28日):测算车辆更新补贴标准并拨付浮动补贴。

省交通厅根据车均补贴标准(8万元)和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实际更新数量,测算确定我省基准车长(车长<10米)车辆更新补贴标准;车长≥10米公交车和低地板及低入口车型的补贴标准在基准车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涨20个百分点(补贴标准上涨部分不叠加计算)。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交通厅测算的车辆更新补贴标准和金额,对已领取过车辆更新定额补贴的申请人拨付浮动补贴(即车辆应补贴金额与7万元的差额部分),并于2025年2月28日前拨付完毕。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将每月对各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完成率进行排名,并进行工作调度。各市更新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25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绩效考核进行评比。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做好补贴资金抽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设区市交通局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山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请表

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3.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4.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附件下载:附件1-4:《公交更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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