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4/2019-00123
信息分类: 2019年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大同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9-10-30 16:38
标题: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同教函〔2019〕93号
时效: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30 16:38 来源:政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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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薄锦花等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中小学制定校内惩戒制度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在学生的教育和成长中,肯定、赞扬和批评、承接应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也是一个学校良好发展的保障。没有惩戒的教育,最终侵害的是家长、学生的利益。您的整个提案处处显示着对我市中小学生成为拥有健康人格、拥有美好未来的期许,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对此我们真诚地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极大关爱。

二、关于制定中小学校内惩戒办法情况,需要向您说明的是:关于教师惩戒学生方面的问题需向您说明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四)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此条对“侵犯受教育者的人身权”没有明确界定,教育界及社会上普遍将此条理解为:教师不能在任何时候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这使得广大教师对于惩戒学生尺度完全无法把握。

您在提案中建设性地提出,纯粹的赏识教育不是万能的,必须与适度的惩戒结合起来。然而,在“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惩罚学生是教师无能的表现”等种种极端思维的影响之下,特别是在部分学生和家长动辄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由投诉学校、教师等境况下,许多教师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完全放弃了对学生的惩戒。

三、关于您提出的教育需要适度惩戒的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抓好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不断增强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合理的奖励惩戒教育制度,这一工作将基于以下前提展开:

1.合理的惩戒教育应当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合乎法律、道德规范,符合教育要求,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形成正确的品行。

2.合理的惩戒教育要以尊重、关爱学生为前提。合理的惩戒教育应当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必须让学生认识到错误问题所在,认识到惩罚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其中寄寓着教师的爱心与善意。要求教师不管有多么充足的理由惩戒学生,都要建立在弄清事实原委的基础上,切忌主观臆断、意气用事、不讲分寸的处罚。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任何体罚、变相体罚以及讽刺、嘲笑、挖苦学生的行为,避免学生的身心和人格受到伤害。

3.严格把握“惩戒”教育的适度性。惩戒教育必须是以警醒学生为前提。我们要求教师要严格把握“惩戒”教育程度,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在保护学生自尊心基础上的批评,能让学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乐于接受批评教育。在学生已经认识错误并决心不再重犯时应免于处罚。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教育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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