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8/2024-00153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7-20 15:43
标题: 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奖补措施》的通知
文号:
时效:

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奖补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0 15:43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 | | |

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奖补措施》的通知

同民发〔2024〕28号

各县(区)民政局:

为推进全市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全面提升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民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奖补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民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奖补措施

为全面提升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9)126号)和《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问题的通知》(晋民发(2023)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补助对象

全市范围内完成消防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019年12月前登记);

(二)房屋安全经专业机构鉴定达到安全条件。

二、补助范围

养老机构为达到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改造,配备消防器材,改造安全疏散设施等。

三、改造标准

(一)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设备。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须有功能变更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或使用权证明(含所在街道、乡镇对养老服务设施现状的书面认可证明)。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需事先取得产权所有方书面认可。

(二)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

四、补助标准

采取奖补形式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予以补助,结合市级福彩公益金年度额度,按照消防改造实际支出予以适当奖补。

五、补助程序

(一)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递交改造申请,并提供消防设计、工程预算、房屋安全鉴定等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等材料进行初审;

(三)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养老机构按照第三方消防设计要求开始改造建设;

(四)经消防验收或评估合格后,提供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列入省、市级福彩公益金项目。

(五)市民政部门按程序给予适当补助。

六、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二)本措施解释权归市民政局所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