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11/2025-00015
信息分类: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1-27 10:26
标题: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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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27 10:26 来源: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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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由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大同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大同市平城区天祥街199号,电话:7930323,邮编:037000)。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我局严格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转正常。

(一)主动公开

2024年,我局在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信息数317条。其中主动公开信息年度报告1条,机构介绍4条,规章文件类62条,部门动态类75条,财政预决算类21条,公开招聘类45条,行政执法类40条,稳岗就业类24条,建议提案类45条。

(二)依申请公开

我局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安排专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登记、受理、审查、处理,并依照答复格式规范做好答复工作并保存备查。2024年,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件,全部在法定时限内答复,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为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我局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规范信息审核发布机制,遵守“谁产生,谁提供;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核,后发布”原则。所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负责人复审、宣传与信息网络科终审的“三审三校”进行内容和形式审核,并由专人负责衔接报送和信息上传。重要或敏感信息要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或向信息申请人进行公开,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局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公开人社领域政府信息,并不断拓宽公开渠道。

一是主要依托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年公开信息317条。我局在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等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了“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稳岗就业”三个栏目(其中“稳岗就业”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题)。

二是继续加强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严格选发工作机制,实行专人负责,层层审核把关,强化安全保障,做好平台的维护、运行工作。我局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每月对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涵盖人社所有工作领域,围绕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伤保险预防、个人养老金、延迟退休等重大人社政策开展了系列宣传,发布信息531条,关注人数48899人。

三是发挥主流媒体阵地作用,针对重大人社政策,配合做好采访报道或主动提供话题线索,在省、市主流媒体刊发人社信息230余篇。

四是召开1场新闻发布会,对落实“省政府民生实事—就业社保服务社区村村全覆盖”进行了重点宣传。

(五)监督保障

我局根据工作需要,由宣传与信息网络科统筹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和公开发布工作考

核,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高效开展。

2024年,我局及时公布重要领域事项内容,每月定期自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市政府信息化工作要求,在微信服务号上挂载了“互联网+督查”“中国政府网留言”等互动交流链接。

2024年我局无不良信息上网、无序发声以及保密信息、敏感信息等泄露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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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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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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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当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信息发布数量有待增加,信息发布内容有待提升,政策解读有待加强,回应群众关注问题有待强化。

(二)改进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提高服务群众满意度。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注重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围绕人社方面的热点问题,做好多角度、多形式的生动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本年度未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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