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5-00302
信息分类: 科技创新支持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8-21 10:02
标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同政规〔2025〕7号
时效: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1 10:02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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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大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增强自主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方式实施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应面向科技创新、面向大同市重点产业发展,服务全市一流创新生态建设,为大同市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项目的设置与统筹管理,市财政局统筹配置计划项目资金市县预算,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的落实。

第五条 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 计划项目分类

第六条 计划项目根据全市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需求及时调整。

第七条 计划项目包括大同市重点研发计划、大同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大同市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大同市科技服务平台计划、大同市软科学计划。

第八条 大同市重点研发计划,是指解决大同市在推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中所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科技创新活动,分为高新技术方向、农业、社会发展、国际合作四类。

第九条 大同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是指服务大同市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大同市应用基础研究计划,是指解决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基础性科学问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大同市科技服务平台计划,是指为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整合科技信息、技术、人才、设备等资源搭建的服务性平台。

第十二条 大同市软科学计划,是指围绕大同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领域,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学科知识进行的研究。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实行征集申报、批次立项、全程跟踪服务、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也可采取“赛马”制等其他方式。其中,定向委托仅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市场技术供给单一或紧急攻关等特殊情形,实施前须公示定向理由及决策依据。计划项目主要面向全市发布申报通知,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择优遴选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实施流程如下:

(一)计划项目凝练。市科技局面向全市征集汇总计划项目清单,通过充分论证,发布申报指南;

(二)受理申报。市科技局受理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团队)进行现场考察;

(四)资源配置。市科技局综合专家意见,提出拟立项计划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后组织实施;

(五)跟踪服务。市科技局负责全程跟踪服务计划项目的实施,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应按要求提供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六)结题验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计划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涉及重大专项的可根据需要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流程如下:

(一)计划项目凝练。市科技局经过广泛调研,面向全市征集汇总计划项目需求清单;

(二)专家论证。市科技局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发布申报指南;

(三)张榜发布。市科技局明确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具体技术指标、绩效目标、资助额度、企业配资额度等条件,形成榜单,对外公开张榜或定向委托;

(四)揭榜磋商。揭榜方主动与需求方对接,达成双方认可的共识,签署初步合作协议。市科技局组织论证后提出拟中榜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发布公告;

(五)资源配置。市科技局统筹人才、平台、资金等要素,对揭榜计划项目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六)跟踪服务。市科技局负责全程跟踪服务计划项目的实施,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应按要求提供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七)结题验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是计划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服务,指导督促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按期完成约定任务。

第十七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本区域、本行业计划项目的组织单位,协同市科技局指导、督促计划项目实施,协调解决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同市科技局开展计划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应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设立专账,保证经费专款专用;计划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科技报告、计划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在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法人、计划项目负责人变更的;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需要调整的;因技术原因需要延期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调整、延期申请,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复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条 在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计划项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的;技术路线不可行导致计划项目无法实施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应当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做出计划项目终止决定,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第二十一条 在计划项目管理中,发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按计划任务书约定实施的,市科技局应及时做出计划项目撤销决定,并追缴计划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计划项目科研信用制度。对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市科技局应将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验收以签订的计划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科技成果结合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等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的计划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解释,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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