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17/2020-0009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0-07-02 15:37
标题: 大同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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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15:37 来源:大同市水务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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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大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9〕46号)的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大同市水务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同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大同市水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大同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大同市水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大同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大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各水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将本单位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的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执法科室、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水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水务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和监督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前公开内容。

1、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2、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3、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等。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6、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举报。公开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纪律监督部门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二)事中公示内容

1、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水利部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公示本级受理的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执法证件编号、状态查询等内容。

(三)事后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许可决定等。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4、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5、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网络平台。主要通过市政府和水利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短信、手机APP等;

(二)传统媒体。利用大同日报、大同晚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三)政府文件。主要利用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等;

(四)办公场所。在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等。

第九条市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指导行政执法公示有关工作;各执法科室、单位负责梳理《权力清单》《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水利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由政策法规科汇总上报政府办公室法制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开。

第十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部门网站上发布。

各执法科室、单位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执法信息的公示上报、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还应同时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示。

第十二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十三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行政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科室或受局委托局属单位中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并通过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或水利部水政监察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八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规定的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各科室专门人员存储。各科室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局政策法规科存储。

第十一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记录的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市水务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四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五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市水政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九条局政策法规科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七章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一条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二条局政策法规科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水利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大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机关各执法科室和局依法委托执法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其他重大行政行为等。

各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之前,由市水务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

(一)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二)涉及水域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水工程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五)涉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六)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吊销许可证;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

(一)强制清除或拆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二)强制清除或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强制拆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四)拆除或者封闭违法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加收滞纳金;

(六)水土保持代为治理或清理(代履行);

(七)对擅自占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堆放、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或者清理;

(八)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科室、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由相关科室进行审核后,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复核。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一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内容:

(一)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可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各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对特别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政策法规科与各执法科室、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局领导合议。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各相关科室、单位。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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