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统计局清单指南流程图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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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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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证件编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区域 |
证件有效期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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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蔺林安 |
大同市统计局 |
副局长 |
140200202951 |
执法监督 |
大同市 |
2018年11月——2023年11月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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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孙嗣政 |
大同市统计局 |
二级调研员 |
140200102950 |
行政处罚 |
大同市 |
2018年11月——2023年11月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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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钧 |
大同市统计局 |
副局长 |
140200102948 |
行政处罚 |
大同市 |
2018年11月——2023年11月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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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泽 |
大同市统计局 |
二级调研员 |
140200100346 |
行政处罚 |
大同市 |
2018年11月——2023年11月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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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黄爱民 |
大同市统计局 |
二级主任科员 |
140200102947 |
行政处罚 |
大同市 |
2018年11月——2023年11月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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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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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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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执法 |
执法 |
承办 |
执法依据 |
实施 |
办理时限 |
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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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 |
地方性 |
部委 |
政府 |
规范性 |
法定 |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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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900-B-00101-140200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1.1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同市统计局 |
大同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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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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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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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900-B-00102-140200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1.2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同市统计局 |
大同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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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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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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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900-B-00200-140200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同市统计局 |
大同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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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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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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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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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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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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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统计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等 |
现场检查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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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统计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统计人员物质条件配备等 |
现场检查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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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统计报表、提供资料、人员配合等 |
现场检查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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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纪要、讲话等 |
现场检查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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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纪要、讲话等 |
现场检查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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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统计原始记录、台账及相关制度等 |
现场检查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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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统计报表及数据来源等 |
现场检查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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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纪要、讲话等 |
现场检查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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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B-00101-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统计局
三、事项类别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六、办理条件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七、申办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资料,统计、会计、税务等报表,统计、会计原始凭证、记录及台账等相关资料。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向被执法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方式、内容、时间等。
3、在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4、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告知存在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统计违法情节较重的,经研究,做出警告、整改建议,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限期实施整改,对被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统计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审查进行处罚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十、办理时限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或邮寄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大同市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
2、依法向山西省统计局或大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大同市统计局(文瀛湖行政中心主楼三层),电话:0352-51894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大同市统计局(文瀛湖行政中心主楼三层),电话:0352-5189406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结果查询:大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七、办理流程图
附件6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B-00102-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统计局
三、事项类别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六、办理条件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七、申办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资料,统计、会计、税务等报表,统计、会计原始凭证、记录及台账等相关资料。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向被执法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方式、内容、时间等。
3、在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4、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告知存在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统计违法情节较重的,经研究,做出警告、整改建议,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限期实施整改,对被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统计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审查进行处罚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十、办理时限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或邮寄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大同市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
2、依法向山西省统计局或大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大同市统计局(文瀛湖行政中心主楼三层),电话:0352-51894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大同市统计局(文瀛湖行政中心主楼三层),电话:0352-5189406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结果查询:大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七、办理流程图
附件6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B-00200-140200
二、实施部门
大同市统计局
三、事项类别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六、办理条件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七、申办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资料,统计、会计、税务等报表,统计、会计原始凭证、记录及台账等相关资料。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1、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向被执法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方式、内容、时间等。
3、在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4、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告知存在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统计违法情节较重的,经研究,做出警告、整改建议,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限期实施整改,对被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统计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审查进行处罚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十、办理时限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或邮寄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大同市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
2、依法向山西省统计局或大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大同市统计局(文瀛湖行政中心主楼三层),电话:0352-518940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大同市统计局(文瀛湖行政中心主楼三层),电话:0352-5189406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结果查询:大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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