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一、总则
为规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企业的行政检查行为,确保检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内容:接收安置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国有企业是否依法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检查标准:
1.企业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并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落实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其他相关待遇,并依法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3.企业应当将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安置后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落实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4.企业应当为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
三、检查程序
1.检查通知:提前通知企业检查时间、内容、要求等。
2.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目的和内容,并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检查。
3.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4.检查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则
1.本标准由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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