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4-00264
信息分类: 同政办发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4-06 09:23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同政办发〔2024〕18号
时效:

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6 09:23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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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大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5月20日印发的《大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政办函〔2020〕88号)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大同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群专结合、科学应对、快速反应、专业处置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5 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避险转移、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见附件4)。

2 大同市地质灾害救援指挥体系

大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大同气象局局长、大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大同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文物局、大同气象局、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市红十字会、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大同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同分公司、中国联通大同分公司、太原铁路局大秦公司、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地质一一五勘查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大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涉及地质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并制定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市级指挥部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中型地质灾害(转移人数100-500人或因灾死亡<含失联>3-10人)的主体。

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小型地质灾害(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下)的主体。

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负责与相邻市进行协调;市内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县或区级指挥部分别指挥,上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2.2 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大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大同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区)长。

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通信保障组、涉险人员核查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医学救援组、社会稳定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2.2.1 综合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职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能源局、市红十字会、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铁路局大秦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和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拟定救援方案,调配救援力量,人员搜救,救援指导。

2.2.3 技术组

组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地质一一五勘查院有限公司等。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提供灾害点的基础信息和测绘图件,指导周边隐患排查和危险区划定,灾害趋势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安全监测。

2.2.4 通信保障组

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中国移动大同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同分公司、中国联通大同分公司、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2.2.5 涉险人员核查组

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核查涉险人员身份信息,提供失联人员分布图。

2.2.6 人员安置组

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和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2.7 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大同气象局、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和装备场地保障。

2.2.8 医学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灾害区域和人员安置点卫生防疫。

2.2.9 社会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大同支队、市司法局、市文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2.2.10 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2.3 救援队伍

大同市地质灾害救援队伍以市消防救援支队为主力,驻同部队、武警为突击力量,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

3 风险防控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对易发地质灾害风险区域、风险点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巡视、监测,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防治工作。要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明确防治责任,建立完善县、乡(镇)、村、矿山企业和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巡查、定点监测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疏散应急演练。

3.1 日常防控

各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地质灾害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针对薄弱环节,切实加以解决;要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要主动对接国家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以项目建设带动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全面提升;要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综合素质。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人员和预防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对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组织责任单位编制应急预案。

3.2 灾害防控(二次灾害)

由地质灾害专家组或专业技术力量根据灾害现场和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及安全措施,为救援队伍安全有效开展救援提供安全保障。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工作。

4 监测和预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监测人员和监测单位发现地质灾害前兆后,要立即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研判处置发出预警。

因气象原因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分四个级别(各级别含义及预警措施见附件3)。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以上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向公众发布。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送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 信息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接收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后,应迅速分析研判、核实,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2.1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3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县(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信息后,按照本级预案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和群众应在第一时间开展临灾避险、自救互救、抢险救援、危险区划定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灾情监测,采取措施保障救援队伍快速开展救援活动。

5.4 应急响应

市级响应按照灾害分级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3)。

5.4.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由灾区所在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县(区)指挥部,掌握地质灾害灾情和救援工作信息。

(2)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抢险救援。

(3)视情协调增派专业救援力量和医疗救援力量。

(4)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市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5.4.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救援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情况。

(3)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增调市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市级医疗卫生、地质监测等队伍。

(4)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保障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市现场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周边地质环境、气象等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市现场指挥部及时发布灾情及救援信息,协调媒体加强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疏散和转移安置群众工作。

(8)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

5.4.3 一、二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二级响应。在做好三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省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5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6 响应结束

救援结束,险情得到控制,一、二、三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经过、灾害类型和规模、灾害成因、应急响应、人员伤亡、灾情损失、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6.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救援过程中的救援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支付启动市级响应时经市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

6.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对本次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参加抢险救援的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7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对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灾害点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8.2 应急物资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8.3 通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变更;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8.4 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专家组和资料库,各县区可聘请省内专业地勘队伍作为技术支撑,依托有关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市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科技、气象等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技术、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和投资。

8.5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6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成员单位应当参照《大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配套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7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迟报、瞒报情况及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应急保障

9.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手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基层负责人、施工工地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骨干群众、专(兼)职监测人等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尤其是地质灾害多发区及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各县区、矿山企业、涉及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综合演练,各乡镇每年汛期前组织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进行1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逃生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级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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