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7/2021-0016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1-09-15 10:49
标题: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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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1-09-15 10:49 来源: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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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机关办公楼西楼3层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戴陶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大同市华林新天地机关办公区9层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陈相强职务: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大同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同字〔2019〕6号)等文件规定,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如下:

一、执法范围

1、对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进行行政检查;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经营单位、旅行社、导游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

3、依法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5、依法查处文物市场领域的违法行为。

6、在行政管理范畴内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5、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7、电影管理条例

8、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9、旅行社条例

10、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1、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6、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7、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

8、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9、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0、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1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1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15、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6、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18、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19、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20、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1、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2、导游管理办法

三、工作职责

(一)委托机关工作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责任,承担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委托机关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并可以暂时或全部终止委托或变更委托,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机关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对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当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有权提请委托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7、委托机关批准处罚决定后,受委托单位可以代委托机关实施处罚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应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机关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单位应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受委托单位应于当年7月初和次年1月初,对本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委托机关报送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贰份,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壹份。

委托机关(盖章):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受托单位(盖章):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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