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召开《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9月1日,大同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主持人:中共大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瑶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政策解读及宣传普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晋生同志,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洪强同志,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肖志刚同志、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安鑫同志,请他们为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本场发布会议程有三项。首先,有请刘晋生同志宣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刘晋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9日通过的《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主持人:
谢谢刘晋生同志。
下面进入第二项议程,有请刘洪强同志就《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重点内容进行介绍。
大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刘洪强: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助力我市打造整洁优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立法过程及重点内容进行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居民养犬数量逐年增多,一些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对社区治理、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卫生防疫等带来了较大隐患,特别是犬只伤人、扰民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重影响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2008年施行的《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修订与完善,部分条款已无法有效衔接新法要求,难以适应当前养犬管理需要。因此,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市人大常委会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制定了《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4年1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监司委的初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25年1月24日,召开由市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2月21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书面征求意见。2月26日,赴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支队、平城区部分居民小区、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分别与一线执法人员、社区居民、物业管理人员和动物诊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交流。3月4日,通过“大同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月5日,通过“大同人大”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意见;3月6日,在《大同日报》刊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3月10日,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教授、资深学者、律师等立法咨询专家参加论证。3月2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4月1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同日,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4月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4月9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4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参考了福州、温州、太原等地好的立法经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调整范围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城市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防疫、饲养、经营、收留、领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区,包括市辖区、县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养犬管理职责
一是确立政府监管、养犬人自觉、社会组织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建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城市管理部门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的管理体制。三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关于犬只免疫、登记和防疫
一是明确实行犬只免疫制度,犬只出生后应当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二是明确申请养犬登记的条件、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相关流程。三是对犬只无害化处理和狂犬病防疫作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一是对养犬人饲养犬只和携犬外出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二是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并对其他禁止携犬进入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明确犬只伤害他人时,犬只携带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同时,鼓励养犬人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四是对养犬人转让、送交、寄养犬只作出规定。
(五)关于经营、收留和领养
一是明确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等经营活动需满足的条件及应当遵守的规定。二是明确犬只收容留检机构需承担的职责。三是规定被收容的无主犬只符合条件的可以被领养。
(六)关于法律责任
结合上位法并对应前文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犬只饲养、登记以及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城管局组织召开了由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中心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对拟设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
谢谢!
视频:张雁君
主持人:
谢谢刘洪强同志。
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各位记者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开始提问。
山西日报记者:
请问在当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养狗数量攀升的背景下,出台《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意义何在?谢谢!
大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刘晋生:
《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有着深远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公众安全健康:近年来,养犬人数和犬只数量不断增长,因养犬引发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十分突出。《条例》在犬只免疫、登记、携犬外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降低了疫病流行风险,也能较大程度避免犬只伤人行为,为公众筑起了一道安全防线。
二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如深夜犬吠、恶犬伤人等,会引发邻里纠纷,成为影响和谐稳定的民生问题。《条例》引导市民树立文明养犬理念,将个人养犬自由与公共利益相统一,减少了因养犬导致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养犬管理涉及城管、公安、农业农村、卫健等多个部门,以往存在职责不清、协同困难等问题。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为部门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日常监管到违规惩处,全方位提升养犬管理水平,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动力。
谢谢!
山西法治报记者:
请问本次新出台的《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与2008年起施行的《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谢谢!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肖志刚:
一、在主管部门方面
按照市政府安排,将犬只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城市管理部门,由我局牵头完成《大同市养犬管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明确我局负责养犬登记、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安置、查处养犬违法行为等工作,并对犬只收容留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
二、在犬只收容留检机构方面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机构,用于接收、检疫和分类处置走失、被遗弃、被没收的犬只、无主犬只、流浪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并对犬只收容留检机构的管理方式以及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三、在犬只经营活动方面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需满足的条件。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谢谢!
大同日报记者:
在下一步工作当中,如何确保《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谢谢!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安鑫:
《条例》的贯彻落实是长期的,我们必须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这既需要各级各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职,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精神和内容,更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大力配合和支持。
一是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活动,充分利用好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条例》进行大力宣传解读,让广大群众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条例》各项规定。同时,在城管执法部门针对《条例》内容开展培训学习,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严格执法监管。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和《条例》执法主体,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违反《条例》行为的执法工作,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涉犬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养犬管理工作涉及多部门,我局会同时与多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数据联通、执法联动等高效顺畅的协同机制和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建立智慧养犬管理平台。基于先进技术手段与科学管理理念,构建一套集“养犬全生命周期管理、行为监管、公共服务、数据分析”于一体的智慧养犬管理平台,为政府部门、犬主、社会、宠物服务商等不同角色人群提供匹配其需求的解决路径,切实做好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生命和公共安全,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谢谢!
主持人:
谢谢安鑫同志。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四位发布嘉宾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答,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