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引进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同有关部门:
现将《大同市支持引进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支持引进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政策环境,助力我市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现制定支持引进由“一行两会”审批的各类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第二条支持设立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对新设或异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的5‰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开业当年起5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条 支持设立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按照区域性总部等级,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其中对区域性总部属于跨省域级别的,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对区域性总部属于山西省级别的,按照实收资本的2‰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开业当年起5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四条 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连续三年对本市企业绿色信贷投放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同发展。凡符合《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同市产业转型招才引智十条奖励政策》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优秀人才在落户、就业奖励、住房保障、人才奖励、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与现行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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