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fgw00/2025-0004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04-28 08:46
标题: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时效: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8 08:46 来源: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1 大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对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大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3 大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储备、流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置。
4 大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5 大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6 大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公布)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公布)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