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2/2025-0030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5-04-30 15:34
标题: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时效: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30 15:34
来源: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规划编制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批准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大同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甲级) 2、山西新星勘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乙级) 3、山西万鼎空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乙级) |
按照要求,综合采用现场核查和“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对于取得资质证书的规划编制单位,实行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一年一次 |
2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行政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
省厅抽取并确定的市级发证的矿业权人 | 实地核查 | 部、省厅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每年制定的实地核查标准和要求 | 被抽中的矿业权人每年一次 |
3 | 对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利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
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 |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4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地理信息的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5 | 对经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利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
经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法人单位 | 现场检查 |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6 | 对全市地图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开地图的法人或自然人 | 现场检查、线上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7 | 对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法人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8 | 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未经审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9 | 对重要地理信息审核公布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擅自公布或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法人、自然人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10 | 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监管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5号)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坐标系的监督管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管:(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坐标系的行为;(二)是否存在同一个城市违规建立多个城市坐标系的行为;(三)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的行为;(四)是否存在未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参数成果的行为;(五)是否存在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建立和维护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重点保护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实施方案》《山西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11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12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测绘资质单位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业相关执行标准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13 | 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
测绘资质单位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 依据省厅文件、方案要求开展 |
14 | 对工程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 | 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原则上每半年检查1次 |
15 | 对工程项目是否违反《城乡规划法》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 |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核查 |
16 | 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养殖场、宾馆饭店、加工厂等实体店。 | 现场检查 | 是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 1年1次 |
17 | 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植物检疫机构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检物采取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拍摄、复制与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并调查取证;(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检疫人员现场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持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
各类苗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 | 日常检查 | 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性要求,包括应施检疫的种类、数量、规格、调运时间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符合,查看是否携带危险性林草有害生物等 | 每季度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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