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依据、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原则和管理职责。该法强调“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山西省作为文物大省,对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文物保护范围、违法行为的惩处方式,尤其对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大同市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从我市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文件为依据,起草过程中经过了充分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共十七条。第一条提出制定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和重要性;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各级相关部门职责,涵盖市级监督指导、县区具体管理及责任落实等方面;第七条强调要做好文物信息管理工作;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强调低级别文物保护工作与城乡建设协同,加强“空心村”“采空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力度;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工程涉及文物的处置流程与要求;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修缮计划的制定、实施流程以及有效利用工作;第十五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第十六条规定文物遭破坏等不同情况下的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
三、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读单位:大同文物局
电话:0352-518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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