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文旅发〔2025〕27号
为强化相关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奖励兑现,规范和加强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同政规〔2025〕8号)。
二、扶持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的小剧场指拥有相对独立的舞台和观众区,座席数在50—500个之间,以舞台艺术表演为主、面向社会开放的室内演出场所;小剧场演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话剧、音乐剧、戏曲、曲艺、脱口秀等艺术形式。
(二)扶持对象指在大同市注册并从事小剧场演艺活动和投资小剧场建设的企业。
三、扶持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扶持标准
1.支持小剧场场所建设。加大项目引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小剧场场所建设。对用于演出及相关服务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用于演出及相关服务面积达到6000平米及以上,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支持新演艺空间打造。鼓励小剧场改造工作,拓展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支持企业通过租赁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老旧剧场、闲置厂房、文博场馆等场所,打造小剧场演艺空间。对依托剧(节)目改造小剧场演艺空间并投入使用的,给予年租赁费用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演艺剧目创排。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创新艺术形式、打造艺术精品。支持推出更多兼备艺术品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优质演艺剧目,对完成剧本创作、剧目排练并成功首演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原有剧目的基础上有重大优化和提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支持常态化演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推动商演品牌发展,带动文旅消费。支持我市夜经济文旅新业态发展,对推出戏曲、曲艺、音乐、脱口秀等特色剧(节)目的小剧场常态化演艺项目,全年演出200场及以上,上座率达到6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支持市场主体发展。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小剧场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小剧场演艺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小剧场演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对主营业务年营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小剧场演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年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增长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从事小剧场演艺活动和投资小剧场建设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和违约记录、经济纠纷以及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等情况。
3.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文旅、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以不正当方式套取、骗取财政奖励扶持的,取消奖励资格,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取消该单位2年内申报资金的资格;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需要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盖章);(2)《大同市小剧场演艺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4)申报主体信用记录及法人信用记录;(5)消防手续、演出许可证等。
2.申报支持小剧场场所建设的企业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方案、产权证明;(2)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建设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明确总投资额、用于演出及相关服务的具体投资明细);社会资本投资的银行流水、验资报告或股权协议,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3)面积核验材料:第三方测绘报告(由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明确演出及相关服务区域的实测面积,附平面图纸);功能分区说明(标注演出区、后台、观众席等具体用途),避免面积虚报。(4)证明剧场已投入使用并用于演出及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包括未来1-2年的运营计划书(与剧团、演出机构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剧目排期等);演出场次及票房收入证明(如票务销售报表)等。
3.申报支持新演艺空间打造的企业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场地合法性及改造合规性:产权方授权证明(需提供产权方同意改造的书面文件);改造工程合规文件(如涉及建筑结构改动,需提供住建部门审批的《装修改造施工许可证》)、改造前后对比图;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改造后需重新通过消防检查);如涉及历史文化街区或文博场馆,需提供文物部门或规划部门的改造许可;(2)场地租赁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3)证明剧场已投入使用并用于演出及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包括:未来1-2年的运营计划书(与剧团、演出机构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剧目排期等);演出场次及票房收入证明(如票务销售报表)等。
4.申报支持演艺剧目创排还需申报材料包括:(1)原创剧本需提交《剧本原创承诺书》、剧本完整文本、导演阐述、排练计划、演出预算、演出场次证明(如票务销售报表)等,并公示剧本梗概接受社会监督。剧目应具有创新性、思想性和艺术性,且首演时间在政策发布后1年内。(2)首演证明材料,需提供首演现场的演出海报、节目单、现场照片/视频、权威媒体报道等,并标注时间地点。(3)在原有剧目的基础上有重大优化和提升的,需提交新旧剧本完整文本及新旧剧本对比分析报告,明确优化部分,如剧情结构、台词、舞美设计等。若涉及改编需提供版权授权书,并公示剧本梗概接受社会监督;剧本优化后的导演阐述、排练计划、演出预算、演出场次证明(如票务销售报表)、演出效果对比数据,如优化后剧目的上座率、票房增长率、观众评分提升等。
5.申报支持常态化演艺的企业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演出场次及上座率证明,包括年度演出日志、演出照片、票务销售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统计周期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2)每场演出的视频存档(至少保存1年)、银行流水佐证及与纳税证明等。
6.申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企业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及财务报表,统计周期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2)对“年营收500万元及以上”的申报企业,还需提交:一是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明确区分演艺业务收入与其他收入,附收入明细表(列明每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来源、金额及对应凭证号);二是提供银行对公账户全年流水,重点标注演艺业务收入进账记录;三是对应合同及演出凭证。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凡具备申报扶持奖励条件的单位,可按要求向属地县(区)文旅局提交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县(区)文旅局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推荐至市文旅局。
(二)递交材料
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需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封面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合订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予退还)。
(三)申报流程
申报(申报单位)→初审(县区文旅局)→复审(市文旅局)→会议研究(市文旅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奖励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公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兑现(公示无异议,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及时核拨扶持奖励资金)。
五、附则
(一)本《细则》所指各类扶持奖励资金由市文旅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税前)拨付扶持奖励对象。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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