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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索引号: AB-CZJ-ZHXX-2011-003 信息分类: 财政局
发布机构: 大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1-08-05 12:00
标题: 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文号:

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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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速印机、投影仪、视频展示台、扫描仪、计算机外设及相关设备、碎纸机、不间断电源UPS、移动硬盘、U盘等);

  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磁盘阵列、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防火墙、加密设备等);

  4.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指单项或批量在5000元以上);

  5.计算机通用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防杀病毒软件等);

  6.各类办公家具(指单项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

  7.印刷设备、照排设备、通讯设备(总机、集团电话网络电话);

  8.建筑物、构筑物;

  9.电梯;

  10.锅炉;

  11.交通工具(小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摩托车等);

  12.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用汽车、救护车等);

  13.冬季采暖用煤;

  14.单次采购5万元以上的其它货物。

  (备注:上述目录中交通工具中的公务用车经批准依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A、一般工程

  1.房屋建筑物修缮、维修(工程预算8万元以上);

  2.装饰、装潢工程(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上);

  3.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工程预算8万元以上);

  4.绿化、美化工程(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上);

  5.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技防监控工程、消防工程;

  6.操场维修改造工程;

  7.除新建改建扩建的土建工程以外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其他各类工程。

  B、保障性住房和重点建设工程

  (a)材料

  1.给排水管材;

  2.地暖管、分水器、锁闭阀;

  3.电线、电缆;

  4.开关、插座;

  5.各类配电箱柜;

  6.卫浴、洁具、地(墙)砖;

  7.窗(铝材、塑钢);

  8.门(入户门、楼宇门)。

  (b)设备

  1.电梯;

  2.二次供水设备;

  3.办公设备;

  4.办公家具;

  5.中央空调机组;

  6.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c)工程

  1.幕墙;

  2.建筑智能化项目:(1)计算机管理系统;(2)楼宇设备自控系统;(3)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4)智能卡系统工程;(5)通讯系统;(6)车库管理系统;(7)综合布线系统;(8)计算机网络系统;(9)广播系统;(10)会议系统;(11)视频点播系统;(12)智能化小区综合物业管理系统;(13)可视会议系统;(14)大屏幕显示系统;(15)智能灯光音响控制系统;(16)计算机机房;

  3.灯光亮化(建筑外立面,室外);

  4.外墙涂料;

  5.集团电话;

  6.室内外装修。

  (d)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采购项目

  (三)服务类

  l.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软件开发设计;

  2.除新建改建扩建的土建工程以外的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3.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维修、加油;

  4.各类会议的定点接待;

  5.公文、报表、资料等大宗印刷(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印刷项目);

  6.单次采购5万元以上的其它服务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除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3.采购人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经财政局批准可以由部门按规定组织招标者外,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计划生育设备(含财政资金购买的避孕药具)、专用教学设备(含免费发放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大中专院校公寓用品(不含学生个人用品)、广播影视设备、文艺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质量检验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检察诉讼设备、法庭设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保密设备、劳保用品、医疗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图书资料、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农用物资。

  (二)工程类

  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油气工程。

  (三)服务类

  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证照、发票、收费票据的统一印刷;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限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条件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预算不足50万元但可以实行公开招标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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